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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李竹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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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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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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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63527-8 │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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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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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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