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01,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何建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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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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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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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
│00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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