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03,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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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3號
聲 請 人 黃正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5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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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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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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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199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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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199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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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199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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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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