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09,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9號
聲 請 人 鄭斯謙即鄭明.
兼 代理人 鄭景文即鄭明.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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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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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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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 NX 00000000  │1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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