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26,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趙士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