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32,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32號
聲 請 人 洪鴻才
代 理 人 劉千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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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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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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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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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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