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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60號
聲 請 人 許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五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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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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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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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文隆│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99年9月15日 │124,000元 │0000000 │
│ │ │社中山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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