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60,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60號
聲 請 人 許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五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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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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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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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文隆│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99年9月15日 │124,000元         │0000000 │
│    │      │社中山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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