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7982,2017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2號
聲 請 人 余新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城路面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佑城路面機械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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