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494,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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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錫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零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錫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0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錫仁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8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至98年3月8日(對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98年9月8日(對債權人等)屆滿。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經查被繼承人陳錫仁遺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其中339地號持分土地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0322號拍賣拍定,總計不動產3筆價額新臺幣(下同)706,51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為7,065元;

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3,240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故管理費用共計10,305元,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0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代管被繼承人陳錫仁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及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6年度財管字第104號卷宗核閱無誤。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錫仁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

而被繼承人陳錫仁之遺產現值,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含前開不動產拍定金額)合計為706,510元,核定報酬為7,065元,以及墊付費用3,240元(內含閱卷費、戶政規費、刊報費、聲請費用等),合計10,305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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