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687,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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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黃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江孟志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黃秀枝係被繼承人江孟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11月8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74號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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