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聲,701,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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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吳鴻林
相 對 人 曾新垣
相 對 人 曾鴻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零玖佰零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32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0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並已於106年1月26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0,90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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