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聲,864,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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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 對 人 江恩霈即江香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退回信封、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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