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婚,189,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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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89號
原 告 林亭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杰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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