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8668,201706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6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成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本票之票面金額與本票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040,000元」或「新臺幣1,0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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