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9038,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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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03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90,00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依年息20%計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6年5月16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本票裁定之聲請,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相對人謝東明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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