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繼,948,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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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鍾蓓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鍾仲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於105年10月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鍾仲威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鍾仲威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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