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國再,1,2017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志成
黃美雲
王淑珠
黃渝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106 年度國再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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