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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育蓁
代 理 人 郭怡青律師(法律扶助)
簡婕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張嘉興
代 理 人 張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張嘉興對於東憶連接器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張嘉興對於東億連接器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所為106 年度家暫字第3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張嘉興對於東億連接器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之記載,誤載為「張嘉興對於東憶連接器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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