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聲,181,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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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潘凌宇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潘法如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羅安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親字第11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其與相對人之母羅安莉婚後多年未能生育子女,嗣羅安莉於民國81年間稱欲以人工受孕方式受孕,要求聲請人前往配合相關受孕所需程序,並於82年7月14日生下相對人,詎羅安莉於民105 年5月間自承相對人並非聲請人親生,兩造間並無親子關係,為此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然相對人係已成年之唐氏症患者,無法自理生活,亦無法言語,為無訴訟能力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10 6年度親字第11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106 年5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確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而羅安莉為相對人之母,且為主要照顧者,應可顧及相對人之利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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