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聲,188,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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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陳儀榛
相 對 人 劉素美
劉炎銘
劉秀英
劉世忠
劉俊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親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家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證,該閱無誤。

聲請人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5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00 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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