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聲抗,14,2017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沙澤明
代 理 人 李嘉典律師
洪瑄憶律師
唐家哲律師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失蹤人沙國材為死亡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本院一○五年度亡字第九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准對失蹤人沙國材(男,民國二十三年一月六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里○鄰○○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沙國材為抗告人之伯父,共同繼承抗告人祖父沙安國之遺產,沙國材於民國五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出境,初期與家人尚有聯絡,嗣後卻渺無音訊,迄今已逾數十年,抗告人雖聽聞沙國材已於七十六年間在泰國遭逢車禍死亡,惟此僅為傳聞而未經證實,則沙國材失蹤多年,並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爰依法聲請准予對失蹤人沙國材為死亡宣告。

原審則以證人即抗告人之母沙李雪到庭證述:「我先生的二哥在泰國開餐廳,沙國材在餐廳幫忙,二十幾年前我去過一個月,二哥說沙國材出車禍過世了,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出車禍死了,八十五年我先生過世時,二哥有回來參加喪禮」等語,再參酌牌位照片,認沙國材既已死亡,即非生死不明,與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失蹤滿七年」之規定並不相符,從而抗告人之聲請不符民法所定死亡宣告之要件,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而予以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證人沙李雪因年邁、患有重病,於原審開庭之際因不耐久候,記憶模糊、身心狀況極端脆弱,對於已近三十年之往事,證詞有明顯疏漏、失真之處,且其所證述之內容,顯係拼湊、傳聞所得,尚不足認定沙國材已死亡,且沙國材在與沙李雪在泰國見面後,沙李雪於七十九年九月二日返臺,自此未再與沙國材聯絡,縱泰國佛寺內有沙國材之牌位,亦難推認沙國材死亡之事實,沙國材既未經辦理死亡登記或為死亡之宣告,僅為行蹤不明之狀態,前經抗告人申報為失蹤人口,其法律上之權益歸屬仍懸而未決,自有宣告死亡之必要,則沙國材生死不明已逾七年,符合民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審遽以證人所證稱未經證實之傳聞,認沙國材已死亡而非生死不明,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即非適法,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八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㈠抗告人主張沙國材於五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出境赴泰國工作,曾自其他親友處聽聞沙國材於七十六年間已在泰國車禍身亡,並在佛寺設有靈位,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前於一百年七月十五日就沙國材戶籍逕為遷出登記,抗告人並申報沙國材為失蹤人口等情,有抗告人於原審所提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靈位照片、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

㈡原審雖以證人沙李雪之證言及牌位照片為據,認定沙國材業已死亡,並非失蹤人而駁回死亡宣告之聲請,然而:⑴縱令泰國佛寺設有沙國材之靈位,惟尚不能據此推定沙國材業已死亡,而抗告人之母沙李雪雖於原審證述其聽聞配偶之二哥表示沙國材前因出車禍死亡等情,然其所證之內容係屬傳聞證據,實則其並未親眼見聞沙國材之生死,自難依其證言逕認沙國材業已死亡;

⑵關於沙國材何時失蹤,抗告人於原審主張輾轉聽聞其於七十六年間喪生,經本院詢問抗告人確切主張沙國材失蹤之日期與依據,抗告人依據證人沙李雪之入出境資料,變更主張沙國材於五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出境,而沙李雪於七十九年九月二日自泰國返臺後翌日,沙國材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並主張該日為失蹤日期,然不論失蹤日期為七十六年或七十九年,均已失蹤滿七年以上,故抗告人聲請對失蹤人沙國材為死亡宣告,自應依法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㈢基上,原審以沙國材既已死亡,並非生死不明為由而駁回聲請,於法自有未洽。

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為裁定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彭南元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且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