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親聲,27,201706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史珮琪
代 理 人 張逸婷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陳妍伶
代 理 人 陳愛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關於「相對人陳慶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陳妍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