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訴,35,2017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劉秋蘭
代 理 人 徐黛美律師(法扶)
被 告 陳永峰
陳麗玲
陳麗倪
陳煥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字第255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家調字第25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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