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訴,50,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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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0號
原 告 陳俊宏
陳俊吉
陳俊豪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慈恩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570元(計算式:5,381,963元×4/5=4,305,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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