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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
原 告 楊漢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蕙間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0元(計算式:27,000,000元×1/2=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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