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3,重訴,754,2011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杜松山
張光良
被 告 北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汪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83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後附附表。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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