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促,44768,2010061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促字第44768號
抗 告 人 林 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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