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4,訴,4816,201006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16號
原 告 楊恕揚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12號請求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依據,經於民國97年5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5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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