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整,2,201006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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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 整 人 丙○○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修正之重整計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經第二次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可決之如附件所示之修正重整計畫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

前項重行審查可決之重整計畫仍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3項、第4項、第3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於民國95年6月5日聲請重整,經本院於於95年12月19日裁定准予重整,並於97年6月5日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下稱原重整計畫)。

因原重整計畫之執行有正當理由及窒礙難行處,經聲請人聲請展延後,本院裁定原重整計畫之執行准予展延至99年8月31日,並於98年12月28日裁定由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原重整計畫。

後聲請人於99年1月29日召開第二次關係人會議,並經該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修正重整計畫在案,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306條第4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認可修正重整計畫等語。

三、本院於99年2月23日依法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業經:㈠經濟部函覆:除增、減資、修正章程得依公司法第309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無意見。

有該部99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902020840號函在卷可參。

㈡內政部營建署則函覆:就營造業登記管理立場,該署無意見。

有該署99年3月25日營署中建字第0990012431號函在卷可參。

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亦函覆:因聲請人德寶公司上市有價證券自96年3月12日起終止上市,故聲請人與其所簽署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已終止,關於聲請人德寶公司終止上市後所生事由,其已非屬公司法第284條所得被徵詢之機關。

有該公司99年3月1日臺證治字第0990005050號函在卷可參。

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則函覆:據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昇昌及陳儷文會計師查核簽證該公司97年度及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該公司稅後損益雖自98年第2季轉為正數,惟現金部分仍顯不足,並出具該公司未來是否繼續經營需視重整計畫能否有效執行及能否取得足夠營運資金而定,其繼續經營能力仍存有重大疑慮之意見。

德寶公司截至98年上半年度,本業雖轉虧為盈,惟公司淨值仍呈負值,本案修正重整計畫是否具可行性,請本院卓酌。

有該會99年3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009303號函、99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26318號函在卷可參。

四、經查,聲請人德寶公司關係人會議於96年10月5日審查表決通過之原重整計畫,經本院於97年6月5日裁定認可之。

而原重整計畫第四章資產重評價及清理處分、第五章重整債權及償債計畫中關於債務償還辦法之有擔保債權人部分債務清償方案,及第六章關於員工認股權證、減資、增資、股東權利與章程變更部分,有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需執行之情形,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延展原重整計畫後,由本院准予展延原重整計畫之執行至99年8月31日;

又前開部分非修正原重整計畫不能執行,經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規定提出聲請後,本院於98年12月28日裁定由關係人會議重新審查修正重整計畫。

後聲請人於99年1月29日召開第二次關係人會議,並經該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修正重整計畫,有聲請人德寶公司第二次關係人會議會議記錄附卷可稽。

次查,雖行政院金管會對於聲請人之重整計畫能否有效執行及能否取得足夠營運資金表示懷疑等情,然就德寶公司97年度及98年度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分析如下:㈠財務狀況:該公司淨值為負數,有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情事,惟該公司98年淨值為負數情形已較97年減少。

㈡營業收入及獲利能力:該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雖較97年度下降,惟98年營業虧損較97 年減少,且稅後損益主要因工程爭議調解收入及執行重整計畫之減債利益而轉為正數。

㈢現金流量:該公司自營運活動獲取營運資金挹注逐漸增加,並開始償還應付重整債權,98年期末現金餘額較97年呈增加等情,亦有行政院金管會99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26318號函在卷可佐,足徵德寶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業已好轉。

另德寶公司自本院裁准認可重整計畫以來,已經將甲案重整債權完成清償(約清償總債務之41%),並完成乙案重整債權6/16之清償以及100%重整債權20%之清償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德寶營造重整計畫執行報告在卷可參,是德寶公司對於應收款項均能順利收回,並按重整計畫時程完成清償。

又在財務方面,銀行團已經充分考量過德寶公司之現存資產及負債,經其綜合評估後,認為德寶公司於重整後得以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並具經營之價值,故有高達85%以上之債權銀行均支持德寶公司之修正重整計畫。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執行原重整計畫迄今,於營運之增加、債權之回收以及爭議之處理方面,均朝向有利於聲請人公司重建更生加以運作等情,在有利於聲請人公司業務維持及保障債權人權利之考量下,爰依公司法第306條第4項規定,裁定認可本件修正重整計畫。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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