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重訴,401,20100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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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上 訴 人 鄭中平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億伍仟零捌拾肆萬零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佰零捌萬零叁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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