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保險字第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被 告 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SINOTRAN.
法定代理人 徐秋敏
被 告 萬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SINOTRANS CONTAINER LINES CO.)法定代理人「趙沪湘」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秋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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