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建,123,201006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輝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國璋律師
被 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複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