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訴,6887,201006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87號
上 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688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仟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