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重訴,829,2011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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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俊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嵇珮晶律師
林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工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工司、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64,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3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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