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8號
原 告 良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戊○○
林雅芬律師
王龍寬律師
複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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