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重訴,1458,2010062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5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應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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