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簡上,381,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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