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409,2010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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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萬伍仟玖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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