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斐文律師
李文健律師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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