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破,42,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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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廣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4,399 元,及自民國92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應給付聲請人3,632 元,及自94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執行名義,經聲請人執以聲請強制執行結果,聲請人僅受償22,547元(含執行費13,855元),神廣公司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爰聲請宣告該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破產法第108條定有明文。

是債務人之財產,於破產宣告前,已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該等別除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後,債務人實質上已無財產,或其財產已不足支付財團費用,破產財團即無從成立,自無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實益。

聲請人主張其對神廣公司之債權未獲清償,固據其提出本院97年2 月14日北院隆94執天字第21972 號債權憑證為證。

惟查:神廣公司98年度所有之財產,僅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108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 分之249 )及其上574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858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854 分之2 ),其財產總額為8,623,16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而該等財產業經神廣公司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6,000,000 元、2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人聲請對之強制執行,經受託執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以該等財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聲請人亦未證明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為由撤銷查封,亦據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執字第21972 號執行案卷查明屬實,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憑。

神廣公司之財產既有抵押權存在,該等財產之最低拍賣價額又不足清償其抵押債權,足見抵押權人行使其別除權後,債務人實質上已無財產,破產財團即無從成立,倘予宣告破產,僅徒增因進行破產程序所生之財團費用而已,對其他普通債權之清償,毫無助益,按之上開說明,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神廣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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