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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2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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