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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臺灣臺北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聲請給付餘
額退伍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參拾元,已繳納壹仟參佰元,尚餘捌仟捌佰參拾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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