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建,111,201109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正義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廖晨曦律師
王昱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周榮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簡阿合
訴訟代理人 邱寶安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