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簡上,532,201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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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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