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536,2011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36號
原 告 景美金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敏華
追加原 告 劉竹英
黃大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被 告 陳忠和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鄧盛琦律師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高陳文子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陳超凡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