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569,201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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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報與嬌生公司所訂原證6契約之合約起迄期間,並附相關證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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