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580,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0號
原 告 寧波亨瑞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複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威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林輝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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