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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告 乙○○原名謝璧如.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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