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744,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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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陳禹瑈原名:陳憶.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顏逸楓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於雅虎奇摩交友網站所使用之帳號為「M0000000」,暱稱為「草莓」、「想吃草莓」,竟於民國95年11月17日至95年12月17日間,以其於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使用之帳號「M0000000」、「M0000000」登入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之留言版後,以「包公」、「遲到了」、「佛洛依德」、「在水一方」、「丐幫旅人」、「干我屁事」、「魔鬼終結者」、「Witch」、「sleep well in NY」等暱稱,基於毀謗原告之故意,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留言板上刊登「草莓這個狡猾醜陋的老女人」、「騙子」、「陰險無恥女人」、「瘋狗」、「暗示男人她有吃避孕藥之習慣,讓男人忘了有得骯髒性病的危險」、「長相老醜」、「到處陪玩陪睡」、「髒腥」、「未婚生子」、「性關係複雜」、「劈腿」、「壞事做盡做絕」、「得性病」、「援交」、「雞」、「老千」、「碩士文憑是買來的」、「在工作場所聲名狼藉」、「惡名昭彰」等文字(下稱系爭言論),嚴重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造成原告不堪打擊而生自殺念頭與行為,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原告為碩士畢業,畢業後即在多家知名企業工作,為充實學養,更至美國就讀碩士班進修,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及財力,而被告為國立大學教授,為人師表,亦具有相當社會地位,理應以身作則,詎被告竟散佈不實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自屬合理適當。
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言論僅為被告附合他人之言談而對事之評論,難謂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
又被告與原告並不認識,亦不知所謂「草莓」、「想吃草莓」係指何人,而不特定多數人亦無法將暱稱為「草莓、想吃草莓」特定為原告,是難謂原告之名譽有因系爭言論而受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均為雅虎奇摩交友網站會員,原告所使用之帳號為「M0000000」、暱稱為「草莓」、「想吃草莓」;
被告所使用之帳號為「M0000000」、「M0000000」、暱稱為「包公」、「遲到了」、「佛洛依德」、「在水一方」、「丐幫旅人」、「干我屁事」、「魔鬼終結者」、「Witch」、「sleepwell in NY」。
㈡被告於95年11月至12月間,以上開帳號、暱稱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留言版發表系爭言論。
㈢原告以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誹謗其名譽為由,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068號、98年度偵續字第65號、98年度偵續一字第167號、99年度偵續二字第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卷第172至179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於雅虎奇摩交友網站所使用之暱稱為「草莓」、「想吃草莓」,竟於95年11月17日至95年12月17日間,多次以不同暱稱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留言板上刊登系爭言論,嚴重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造成原告不堪打擊而生自殺念頭與行為,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於雅虎奇摩交友網站留言版發表之系爭言論,客觀上是否已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若是,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亦可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內容,致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則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名譽權受侵害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留言版上之留言,任何人無須註冊成為會員,只要進入該留言版,除私密留言、私密回覆外,均可自由觀看一情,有原告交友編號M0000000號之留言版列印資料附卷足憑(本院卷第6至23頁),是被告在交友網站留言版刊登之系爭言論,均係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堪認被告係以公開發表系爭言論,而被告雖係公開發表系爭言論,但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仍須審酌系爭言論是否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先予敘明。
㈢再查,被告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留言版上,固有以上開帳號、暱稱發表:「You are a Daddy」、「怎麼會那麼不小心搞大人家肚子呢」、「還是驗一下DNA」、「青蛙王子到底有沒有到處播種,生出一堆小蝌蚪」、「樓下這位陰險無恥的女人」、「我們是要制止草莓繼續去中傷或傷害她認為哈利有在交往的人,她這種瘋狗行為已經超過一年半了」、「草莓這個人醜心更醜的老女人」、「既然已證明是騙子,她說的話可信度有多少,有智慧的人定能分辨」、「心醜人醜的老女人」、「衰尾先生人雖衰,可是行情真的很好,與老K熟女交往一陣子,覺得老K熟女友有劈腿嫌疑,就決定不和老K熟女繼續下去」、「老K熟女不知道嗎,就算她不劈腿,交了才短短幾個月,男人也會發現她是劣級品」、「壞事做盡做絕的人」、「老K熟女喜歡暗示男人她有吃避孕藥的好習慣,老K熟女就輕易的讓男人們忘了會有得骯髒性病的危險」、「老醜無妨,吃相難看」、「到處陪玩陪睡」、「又髒又腥」、「惡名昭彰」、「一上場就說和到巴黎免費伴遊,包食宿,男人給她刷卡刷到痛快的買盡名牌」、「到處跟人睡」、「她在工作過的那家銀行也是聲名狼籍」、「陳小姐的奇怪行為,真的都在你預料中」等文字(本院卷第6至23頁),惟除有部分留言內容,被告指出指摘對象為「老K熟女」、「草莓」、「陳小姐」外,其餘均未具體指明其指摘之對象為何,而「老K熟女」、「草莓」、「陳小姐」用語均屬常見之化名,所指摘之對象範圍乃屬空泛,不足以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具體特定或分辨某一對象,客觀上該範圍顯非特定,一般社會大眾無法立即將「老K熟女」、「草莓」、「陳小姐」用語與原告連結,而得以特定被告所指述之人即為原告。
況且,依原告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之交友編號M0000000號檔案,其個人資訊欄內僅載有:暱稱「公主D」、「年齡20歲」、學校資料無、照片無一節,有該交友編號之個人檔案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1、142頁),是原告之個人檔案上並無揭露原告之姓名、電話、工作背景、照片、學經歷等資訊,甚且原告在該檔案上所登錄之暱稱「公主D」與其所主張之暱稱「草莓」、「想吃草莓」不符,其所登錄之年齡亦與其真實年齡不符,一般閱覽者自無從查詢或得悉原告之真實姓名,更無法由「草莓」、「想吃草莓」之暱稱推敲或連結原告之真實身分,且「草莓」、「想吃草莓」係虛擬之身分與稱呼,僅依此一稱呼及被告在留言版上之留言,一般社會大眾既無從自留言版內容確認、得知或推測「草莓」、「想吃草莓」即為原告,即無法與原告之社會真實身分加以連結,而無法確定被告所留不雅文字所指對象為何人,則原告真實身分與真實生活中之名譽應無受損害之可言,亦難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有何受貶損之情事。
㈣原告雖主張被告要求原告在留言版貼上照片,原告亦依被告之要求將照片貼在交友檔案上,足證被告認識原告,知道暱稱「草莓」、「想吃草莓」之人為原告,而其朋友均知悉其在網路使用之暱稱為「草莓」、「想吃草莓」云云。
然查,依原告提出之留言版內容觀之,被告固有以帳號「M0000000」、暱稱「家有惡犬」留言予原告,要求原告提供照片,其後更留言「果然是辣妹」(本院卷第105至108頁),而交友網站之會員資料、個人交友檔案均由使用者線上自行填載,未必完整真實,而承前所述,原告之交友檔案上並未記載其真實姓名、年齡,則其前依被告要求所張貼之照片,是否確為原告本人之照片,已非無疑,縱令為真,被告或一般社會大眾亦僅能從照片得知原告之外貌長相,無從得知其真實身份為何。
又原告之網友即證人徐世川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68號偵查案件到庭證稱略以:「只認識原告,是網友,並不知原告在雅虎網站之帳戶,只知暱稱是公主D。
原告告知我,她被人毀謗,並把內容轉寄給我,因那是私密留言,網路上看不到,誹謗的言論並未直接寄給我。」
等語(見偵查卷第34、35頁),足見即便係原告之網友,而與原告之網路社群關係甚為密切,其所認知之原告暱稱亦非「草莓」,且被告亦未直接將上開言論寄送至證人徐世川處,尚難認定被告所發表提及「草莓」之系爭言論將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又原告再主張交友編號M0000000號之使用者知悉原告受誹謗之內容云云,然交友編號M0000000號之使用者即證人黃嘉慶亦於99年度偵續二字第44號偵查案件中到庭具結證稱略以:「交友網站上大家都用暱稱,不知道交友編號誰是誰,沒有見過本人,根本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及身分,暱稱『草莓』的人很多,不曉得『草莓』、『想吃草莓』或原告是誰,也沒有看過上開文章。」
等語(見偵查卷47、48頁),益見網路上使用暱稱「草莓」之人眾多,一般社會大眾根本無從得知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所指摘之對象為何人,自不致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㈤綜上,被告雖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雅虎奇摩交友網站留言版上發表系爭言論,然惟除有部分留言內容,被告指出指摘對象為「老K熟女」、「草莓」、「陳小姐」外,其餘均未具體指明其指摘之對象為何,而「老K熟女」、「草莓」、「陳小姐」之用語,不足以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具體特定或分辨某一對象,一般社會大眾無從將該用語與原告之社會真實身分加以連結,難認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有貶損原告在社會上評價之情事。
是以,被告既未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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