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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3號
原 告 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複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武昌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吳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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